龙湖法院判了!在夏桂埔抢劫孕妇,男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加罚金二千
本该是保护对象的孕妇,在他眼里,竟成了“下手对象”!日前,汕头龙湖法院审理了一宗强行抢夺孕妇手中钱包并致被害人摔倒在地受伤的案件,被告人最终因抢夺孕妇受到法律的从重惩处。
2019年3月20日16时许,心怀不轨的陈某镇在汕头市龙湖区夏桂埔桂欣西路附近伺机作案。当天17时多,陈某镇见到了被害人张某会,当时张某会已怀孕近九个月,临近生产。陈某镇“盯上”了她,遂尾随至桂欣西路某处,趁张某会不备,全然不顾其已怀胎九月,突然伸手强行夺走张某会拿在手里的钱包,钱包内有OPPO牌R15型手机一部(价值2307元)及现金约300元。得手后,陈某镇逃离现场。而遭遇抢劫的张某会摔倒在地受伤。
同年3月22日17时许,陈某镇在汕头市龙湖区陈厝合某房内被民警抓获,民警同时从房间内缴获张某会被抢OPPO牌R15型手机一部,并于事后将手机发还张某会。经鉴定,张某会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龙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鉴于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犯罪对象为孕妇,酌定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镇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