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在珠池路口开车门撞死一电动车驾驶员,车主赔74万被判缓刑
车门推开的刹那间,飞驰而来的摩托车撞上打开的车门上,电动车车主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近日,龙湖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一方赔偿被害人家属74万元,获得谅解后,小汽车车主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8年12月29日12时30分许,方某林驾驶小汽车乘载文某龙、黄某娜,途经汕头市龙湖区黄山、珠池路口(未有靠边停车)等红灯时,因黄某娜不舒服想要下车,坐在右后侧的文某龙经被告人同意后打开右后车门,车门与被害人陈某贞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陈某贞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方某林、陈某贞血液中均未检出乙醇成分;二轮摩托车左手把套末端前方与小汽车右后门后边沿发生过碰撞。经检验,小汽车、二轮摩托车各系统技术状况均正常。
交警大队认定:方某林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贞不承担本事故的责任;文某龙、黄某娜不承担本事故的责任。
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一方赔偿被害人家属74万元,陈某贞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报警并随同救护车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2019年1月24日,经公安机关通知,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龙湖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是初犯,积极施救被害人,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情节,被告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龙湖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上述刑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打开车门前,认真详细观察四周,养成良好的习惯,就能有效避免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