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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退房时须同时退车位,汕头商品房销售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中

发布时间:2020-07-24 19:23潮汕资讯 59次浏览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品房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据市司法局消息,《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品房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据市司法局消息,《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下文简称《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购房人退房时须同时退车位,汕头商品房销售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中

       由于房地产市场近年发展迅猛,而我市执行较低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工程进度门槛,一些实力较弱的开发企业进入市场后,急功近利,缺乏社会责任感,造成延期交房等问题楼盘问题,使我市面临收紧销售政策的压力。同时,我市面临较大的非商品住房去库存压力,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政策调整,解决车位(库)积压问题等。有必要建立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机制与工作体系,使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

       抵押范围不得销售

       《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明确抵押范围不得销售。针对我市近期的问题楼盘存在的主管监管漏洞,建议在商品房预售方面恢复为与省内其他城市相同的做法,原《条例》规定商品房项目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但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可以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删除这一表述,政策调整为商品房项目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旦设定了抵押权,就无法取得预售许可,不得销售。同时,为解决企业释放监管资金的实际问题,保留了商品房现售备案方面经抵押项目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可以办理的规定,同时规定抵押部分不得进行商品房销售。为避免出现抵押后销售的情形,新增了“在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对项目拟抵押范围予以销售限制后,才可申请有关抵押登记”的规定。此举意在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也有利于对购房者的权益保护,同时新增对“违反规定预售、销售商品房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并处已收取意向金等性质费用的等额罚款”的罚则。

       打通车位销售政策堵点

       《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中,对车位、车库的数量等于或者少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情况规定了组织再次发售的相关程序,旨在打通车位销售政策堵点。《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提到,“购房人退房时,如果已经购买或租赁车位、车库的,必须同时办理退房、退租”,最后增加一款“商品房销售方案中可售的车位、车库数量等于或少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商品房项目,具有独立产权车位、车库交付使用1年后仍有未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以下形式组织再次发售:

       (一)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内将拟出售车位车库的数量、价格、范围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二)公示期内,未购买车位车库的本小区业主可以购买一个车位、车库。

       (三)公示期届满后仍未出售的车位、车库,有需求的本小区业主,每户可增加购买公示范围内的一个车位、车库。”

       强化管理及惩戒机制

       《修正案(草案送审稿)》还提到,要强化管理及惩戒机制。将违法失信的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开,视情况对整改不合格的企业及人员予以警告直至禁止从业。同时通过实行项目资本金监管制度、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段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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