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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阳一老板生产假卫生巾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0-08-10 08:29潮汕资讯 171次浏览
护某宝、A某C仿制市面上常见的知名品牌卫生巾,用简易的工序,低价的投入,就能获得高额的利润,不法分子把这当做了赚快钱的方法,租用隐秘场所当作生产车间,生产销售大量假...

       护某宝、A某C……仿制市面上常见的知名品牌卫生巾,用简易的工序,低价的投入,就能获得高额的利润,不法分子把这当做了赚快钱的方法,租用隐秘场所当作生产车间,生产销售大量假冒伪劣卫生巾,不仅侵犯了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样的行为,必须严惩!

       案情简介

       2009年4月份,马某创租用潮阳区棉北街道一闲置房屋,开办加工包装护某宝、A某C品牌卫生巾的假冒工场,雇佣同案人曹某英负责管理,招收十多名工人将卫生巾加工为成品。2009年6月4日,该工场被潮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查获。现场查获生产设备以及假冒卫生巾成品和半成品、包装标识一批,价值人民币39421元。当日,潮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将该案移送至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潮阳分局在同日受案并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马某创一直在逃。

潮阳一老板生产假卫生巾被判刑!

(网络图)

       后又查明,2009年3月,马某创在潮阳区城南街道开办一“妇幼用品厂”,6月份将该厂搬迁至潮阳区城南工业区。2010年11月,马某创雇佣、指使同案人马某斌、郑某彬为其工场联系载货和押运假冒卫生巾原材料货品至同案人方某庭、方某辉的工场加工包装生产假冒卫生巾成品。马某斌、郑某彬再将成品托运给购买的客户。2011年5月,惠来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方某庭、方某辉合办的工场中查获假冒的A某C、护某宝等成品卫生巾共630件,包装和纸箱等原材料一批,经鉴定,涉案金额1057906.40元。

       诉讼过程

       2019年10月11日,马某创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抓获,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潮阳区人民法院决定批准逮捕马某创。2020年1月20日,潮阳区人民法院以马某创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潮阳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马某创作出判决,判处该员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潮阳一老板生产假卫生巾被判刑!

(网络图)

       检察官提醒

       知识产权一头连着创新,一头连着市场,既是企业的命脉,也是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方式。保护好知识产权,更好地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既需要技术人员的努力,也需要司法机关的保护,更需要全面提升民众的维权意识。“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是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中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部分。

       目前,部分群体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较为薄弱,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科技创新,需要我们形成各方力量尊重知识、尊重创新的环境,需要公众懂得依法维护自身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法权益,并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懂得依法维权。只有保护好知识产权,深化“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观念,才能保护好创新能力。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你我共同担责!

       法律链接

       1、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4 ] 19号)第一条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情节特别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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