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中院对吴廷州、吴镇永涉黑案作出终审宣判
吴廷州、吴镇永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公诉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提起公诉。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粤5122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廷州、吴镇永犯参...
吴廷州、吴镇永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公诉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提起公诉。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粤5122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廷州、吴镇永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吴廷州、吴镇永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和三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吴廷州、吴镇永均提出上诉。潮州中院经审理查明,同案人吴楚涛(另案处理)为争夺乡里势力进而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以同乡关系为纽带,在饶平县所城镇龙湾村一带,利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连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吴楚涛为组织、领导者,吴鸿生(另案处理)为骨干成员,吴创钦、吴木龙、吴镇锋(均另案处理)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吴廷州、吴镇永作为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结伙实施敲诈勒索作案,其中吴廷州共参与敲诈勒索3宗,敲诈勒索数额为80000元;吴镇永共同参与敲诈勒索3次,敲诈勒索数额为52000元。
2020年8月26日,潮州中院依法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