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安区登塘镇副镇长郑某德充当黑社会“保护伞”被判刑!
被告人郑某德于2011年9月起任潮安区登塘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充当郑某波等2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具体实施以下犯罪:
一、受贿罪
被告人郑某德任登塘镇副镇长期间,分管登塘镇规划建设和国土管理工作。2012年1月至2017年10月期间,郑某德利用职务之便,在土地执法及规划管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先后46次非法收受郑某波(另案处理)、陈某湘、陈某旭等人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6.34万元。
二、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郑某德任潮安区登塘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期间,分管该镇的规划建设和国土工作,根据上级文件规定,郑某德系该镇辖区内矿产资源管理的直接责任人。郑某德在履行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建立矿产资源保护长效机制,对辖区内多个村多处违法采矿行为,没有严格落实矿产资源管理动态巡查工作,没有及时制止、查处并进行预防,使违法人员严某让等9人(均另案处理)得以持续在该镇从事盗采矿产资源活动,使该镇的矿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99.78万元。
三、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2017年9月间,被告人郑某德为非法牟利,经与苏某辉协商决定以人民币350万元的价格承租登塘镇三乡路口对面“尖尾山”旁的土地共计8.88亩,并指使同案人郑某伟以郑某伟的名义与苏植辉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转让协议》。被告人郑某德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后,在未经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该土地规划为宅基地,并指使被告人郑某波、郑某伟负责处理规划、修整等相关事务,施工费用共人民币28万元。随后,郑某德将其承租的土地及附近土地共计9.21亩规划成32块土地用于转让牟利,并指使郑某伟将上述32块土地作为宅基地,擅自以“租赁”的形式分别转让给杨某平、陈某海、刘某珊等多人,其中部分人员跟郑某伟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上述32块土地约定的转让金共计人民币600.5万元,已收取转让金人民币535.5万元。郑某德与郑某伟结算的款项人民币423万元,用于支付苏植辉的土地承让款人民币350万元及施工费用人民币28万元,余款人民币45万元。
本院经开庭审理,被告人郑某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2019年12月30日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郑某德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