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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交通基础设施(铁路)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出台

发布时间:2020-10-17 08:04潮汕资讯 86次浏览
第一条 为保障普宁市辖区内交通基础设施(铁路)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条  为保障普宁市辖区内交通基础设施(铁路)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共普宁市委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普市发〔201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凡涉及普宁市辖区内交通基础设施(铁路)的征地(包括生活区、配套项目)及地上附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的拆迁补偿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交通基础设施(铁路)征地拆迁组织实施工作;各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协调管理等工作;各项目建设土地征收及补偿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具体实施,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普侨区管委会)及村(社区)负责完成相关任务。

       第四条  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根据我市即将公布实施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不分地类综合包干单价8.8万元/亩计。

       (二)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类型为荔枝、龙眼、柑桔、橄榄、青梅、花木场、苗圃的,补偿标准为13000元/亩,均指5年生以上(含5年),2-5年生(含2年)按60%标准补偿,1-2年生(含1年)按40%标准补偿,1年生以下按20%标准补偿;青苗类型为粮食作物、蔬菜、其他经济作物、养殖物的,补偿标准为3000-8000元/亩,其他经济作物、养殖物指香蕉、菠萝、笋竹和养殖鱼虾、蟹、龟鳖等。

       青苗类型、数量、具体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由市财政局牵头项目建设单位,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沿线乡镇场街道(普侨区)和村(社区)共同现场确认。

       (三)附着物(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普宁市交通基础设施(铁路)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出台

       附着物、建(构)筑物、坟墓及骨坛由项目建设单位与沿线乡镇场街道(普侨区)和村(社区)现场清点确认,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大宗坟墓、古墓、庙宇、牌坊按个案处理。

       (四)房屋拆迁费。

       按房屋拆迁补偿费用总额的1%计。

       (五)房屋拆迁安置费。

       以房屋拆迁面积为基数,按200元/㎡计。

       (六)特殊厂房、企业、厂矿、构筑物的拆迁补偿,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业主协商解决。如双方认为需要评估的,则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格补偿,列入补偿协议,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七)临时用地租地补偿标准。

       临时用地包括施工作业带、作业场地、临时堆放场、进场道路、外电用地、弃渣场用地及因施工需要的措施用地。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年,自进场施工之日起计算,每亩租地补偿标准5000元/年〔参照揭阳天然气管道(普宁段)建设项目补偿标准〕,青苗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本方案第四条第(二)、(三)点的规定执行;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则按照原补偿标准继续追加补偿(只补偿地租,不再补偿土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35号)的有关规定,与土地权属单位签订租地协议,并聘请有资质的技术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按程序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批。

       第五条  征地范围内的青苗、附着物、建(构)筑物、坟墓补偿由被征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普侨区管委会)负责,补偿费由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代项目建设单位支付给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普侨区管委会),再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普侨区管委会)对所有权人和坟主实行补偿。

       第六条  留用地安置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的意见》(揭府办〔2016〕42号)的有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10%的比例安排留用地,并以折算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落实,折算标准为16.8万元/亩。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补偿标准确定为:人均养老保障资金为15(年)×12(月)×50元=0.9万元。

       第八条  征地拆迁协调工作经费。

       根据《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征地拆迁协调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补偿费(不含管线拆迁费用、留用地、社保和各种规、税费)的4%计提,由市、乡镇场街道(普侨区)、村(社区)共同使用,其中:市计提1%,乡镇场街道(普侨区)、村(社区)计提3%。

       第九条  不可预见费。

       项目建设征地所涉及的边角地、丈量误差、插花地纠纷以及土地权属争议等引起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征收总面积的3%计算,由市人民政府包干调剂使用,补偿单价按8.8万元/亩计算。不另考虑拆迁安置用地、留用地、农民社保费用和各项规、税费。

       第十条  征地拆迁工作奖励。

       征地拆迁工作在约定时间前完成,确保项目建设单位能够连续无障碍施工的乡镇场街道、普侨区,按实际征地拆迁面积给予3000元/亩的奖励,奖励费用由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代项目建设单位支付给获得奖励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普侨区管委会)。

       第十一条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按下列原则补偿。

       收回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按本方案第四条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收回有合法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相关手续由市自然资源局依法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和果木,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正式征收并报批的用地,由市自然资源局与被征地村(社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其他形式用地产生的费用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普侨区管委会)和被征地村(社区)与当事人签订补偿协议。

       第十四条  征地的各项费用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按规定支付后,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土地;如征地补偿费未按规定支付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市人民政府依法按规定组织实施征地。正式征收并报批的用地经批准后,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补偿标准领取补偿后,拒不搬迁的,由市自然资源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保证国家建设用地需要。凡扰乱、阻碍和破坏项目建设,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他形式用地在当事人领取补偿后拒不搬迁的,由相关乡镇场街道、普侨区依法负责处置。

       第十五条  被征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普侨区管委会)及村(社区)应当把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办法等向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公开,确保被补偿人应得的补偿费及时足额领取,不得截留、挪用和代扣各种收费。市财政、审计、农业农村和林业等部门及被征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普侨区管委会)要加强行政监督,确保各项征地款项的合法、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内不领取补偿费,或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七条  征地拆迁公告发布后,相关乡镇场街道(普侨区)、村(社区)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对需拆迁的地上附着物进行调查、核实、丈量、登记、确认,被拆迁人应予以积极配合,并持土地权属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等证明文件,办理相关确认手续。

       第十八条  相关乡镇场街道(普侨区)必须将确权、丈量、登记结果在所在拆迁地域进行公示,接受被拆迁人的咨询,接受复核申请,对遗漏的项目进行补充,对有争议的项目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在征地范围内,按拆迁公告规定的时间,所在乡镇场街道(普侨区)、村(社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书面协议,约定补偿方式、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拆迁补偿协议签订生效后,相关乡镇场街道(普侨区)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十条  对项目征地拆迁范围内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产权、面积、结构、建成年限等的认定,均以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为依据。房产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现行房产测量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搬迁期限届满仍未能明晰其产权的,实施证据保全后依法强制拆迁,其拆迁补偿款依法提存。

       第二十二条  拆除已设定抵押的房产,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解决。在搬迁期限届满仍解决未果的,实施证据保全后依法强制拆迁,其拆迁补偿款依法提存。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已领取补偿款的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归拆迁人,被拆迁人不得拆除。被拆迁人擅自拆除发生安全事故的,其后果由被拆迁人自负。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后,仍不按期搬迁的,实施证据保全并依法强制拆迁。

       第二十五条  凡扰乱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无理取闹、妨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正常执行公务而影响工程进度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拆迁及施工涉及的乡镇场街道(普侨区)、村(社区)及有关部门的道路、沟渠、电力线(杆、塔)、通信设施、水利设施、地下供水管网、电缆光缆、有线电视设施、广告招牌等,由项目建设单位和设施权属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协商补偿相关事宜并签订协议,报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所在乡镇场街道(普侨区)备案,由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所在乡镇场街道(普侨区),并代项目建设单位拨付给设施权属部门。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不可预见事项,由项目建设单位、被征地拆迁单位(业主)、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实际情况协商确认。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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