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明火焚烧建筑废材后离开,汕头一男子被警方行政拘留
近日,龙湖区新海街道的一名男子,就因用明火焚烧建筑废材,造成安全隐患而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11月1日上午10点多,龙湖警方在巡查中发现,新海街道东升村公塭百亩关一堤上冒出浓烟,随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并很快成功将火扑灭。
警方很快查明了事件情况,原来,当天上午,新海街道居民谢某杰在东升村公塭百亩关一堤上挖坑后,用明火焚烧建筑废材,而且在未确认明火已经熄灭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现场。第二天,谢某杰被新溪派出所传唤调查。
秋冬季节,风高物燥,火灾隐患增加,特别是露天“烧荒”、“烧垃圾”等行为,更是一大隐患,稍不留意就会酿成大祸。为防治大气污染,防止违法焚烧秸秆等农林作物、残留物和其它垃圾等可燃物引发山林田园等火灾污染事故,市公安局近日发出《关于严禁违法露天焚烧秸秆及其它垃圾的通告》:
一、本通告所指秸秆等农林作物、残留物和其它垃圾等可燃物,包括水稻、花生、玉米等农作物、残留物,树木、杂草、枯枝落叶,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其它可以燃烧并产生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违法露天焚烧秸秆等农林作物、残留物和其它垃圾等可燃物,造成危及重大公私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或者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以放火罪、失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污染环境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规定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或者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三、对于不听劝阻,不服管理,故意违法露天焚烧秸秆等农林作物、残留物和其它垃圾等可燃物,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侮辱国家机关、村居等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侮辱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因为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违规使用明火,谢某杰最终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