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卖淫窝点被捣毁,团伙竟招募"大量未成年少女"卖淫,主犯被判十年
被告人毛某光为非法获利,先后向杨某春租用位于潮安区彩塘镇的五间铺面作为卖淫窝点,后纠集、招募未成年卖淫人员黄某凤及卖淫人员张某圆、张某七、李某(均已行政处罚)在上述地点从事卖淫活动,为卖淫人员提供食宿,并确定嫖资的收费标准。被告人班某立与毛某光合谋共同经营该卖淫窝点,并对该窝点的卖淫活动进行管理、收取嫖资,后再按一定的比例与卖淫人员进行结算,从中非法获利。毛某光、班某立还通过在卖淫场所设置的监控监视卖淫场所的情况,在卖淫窝点附近负责望风,且班某立还驾驶摩托车接送卖淫人员、帮忙做饭等。被告人李某艳明知其夫被告人毛某光从事经营上述卖淫窝点,仍帮毛某光招募卖淫人员张某七、李某从事卖淫活动,帮忙做饭并带卖淫人员到医院治病、买衣服,以及做卖淫人员的思想工作。
被告人杨某如身为潮安区彩塘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治安主任,明知毛某光一伙在该村组织他人卖淫,仍将其位于该村的旧房子出租给被告人毛某光一伙及卖淫人员居住。
被告人杨某如与被告人杨某群还为非法牟利,共同为毛某光一伙经营该卖淫窝点提供方便、排除障碍,且在该卖淫窝点人员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利用该村治安队为被告人毛某光一伙解决纠纷。被告人谭某芝明知其夫班某立与毛某光、李某艳组织他人卖淫,仍多次到卖淫场所帮毛某光一伙及卖淫人员从事做饭等杂务,并在卖淫人员生病时帮其擦药。
毛某光共同经营上述卖淫窝点非法获利金额共计人民币119.6万元,班某立共同经营上述卖淫窝点非法获利金额共计人民币115.6万元。
法院经开庭审理,被告人毛某光等6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每个人的犯罪情节、量刑情况,依法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毛某光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二、被告人班某立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三、被告人李某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四、被告人杨某如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五、被告人杨某群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六、被告人谭某芝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