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不再对家庭暴力、虐待等行为进行劝阻和调解?欢迎来提意见
近日,汕头市民政局发布了一则公告,拟对应民法典,对《汕头市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中涉及民法典的事项内容及依据作相应修订。 在前期征求市直有关单位意见...
近日,汕头市民政局发布了一则公告,拟对应民法典,对《汕头市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中涉及民法典的事项内容及依据作相应修订。
在前期征求市直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市民政局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内容如下:
一、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拟修订内容
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事项:拟删去“事项内容”中的“对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予以劝阻和调解;”,拟删去“法律法规或国务院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汕头市人民政府规章依据等”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3条、第44条”。
二、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拟修订内容
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事项:拟删去“事项内容”中的“对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予以劝阻和调解;”,拟删去“法律法规或国务院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汕头市人民政府规章依据等”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3条、第44条”。
欢迎大家提出宝贵修改意见和建议,于12月17日前向市民政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