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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肇事者获刑

发布时间:2020-04-28 12:56潮汕交通 154次浏览
近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依法判处林某忠有期徒刑四年。 2018年12月25日5时58分左右,无机动车驾驶资格且无戴安全头盔的林某忠开着一辆无...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肇事者获刑

  近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依法判处林某忠有期徒刑四年。

  2018年12月25日5时58分左右,无机动车驾驶资格且无戴安全头盔的林某忠开着一辆无牌摩托车沿新风路自东往西至某交叉口处时,因闯红灯撞向此时正在人行横道行走的被害人佘某,致其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林某忠驾车逃离现场。5时59分许,汪某均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行经该处时,碾压倒在地上的佘某,造成佘某再度受伤。事故发生后,汪某均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场处置。佘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后汪某均取得被害人佘某近亲属的谅解。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忠驾驶无牌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致被害人因伤无法离开现场而被其他车辆再次碰撞,并最终死亡,林某忠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应认定其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汪某均驾驶机动车辆,因疏忽大意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与林某忠共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二人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林某忠和汪某均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从轻、减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处林某忠有期徒刑四年;判处汪某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官提醒:该案具有深刻的警示与教育意义,机动车驾驶员驾车出行应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时肇事行为人应当理性应对,主动承担法定救助义务,及时将伤者送医救助,同时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候处理。如果不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心存侥幸,妄图“一逃了之”,将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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