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汕头商品住宅配套权属将明确规定!业主权益,不容侵犯!
为规范商品住宅配套服务设施的权属管理,充分发挥配套设施的服务功能,改善居住环境,维护商品住宅业主和开发企业合法权益,避免出现权属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汕头相关部门制定了《汕头市商品住宅配套服务设施权属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并于网上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公告中对汕头商品住宅配套服务设施内容范围进行明确,权属分为属全体业主共有服务设施、权属归政府所有服务设施、其他服务设施三类。
商品住宅配套的服务设施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该规定适用于汕头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商品住宅项目配套服务设施的权属管理,“三旧”改造项目配套服务设施权属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有规定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具体公告内容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商品住宅配套服务设施是指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类:幼儿园、中学、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等;
(二)医疗卫生类:居住区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
(三)文化体育类:居民运动场馆、居民健身设施、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居住区老年活动中心、小区级老年活动中心等;
(四)历史文化类:文物古迹(或历史建筑)周边保护用地等;
(五)商业服务类:肉菜市场、商铺、超市等;
(六)社区服务类:居住区级老年服务中心、小区级老年服务站、居住区级养老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社会福利设施、托育机构(托儿所)等;
(七)行政管理类: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
(八)市政公用类:垃圾转运站、公厕、开闭所、电信支局、邮政所、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等;
(九)道路交通类:道路用地、社会公共停车场(库)、项目自身配套停车位、人防停车位、公交首末站等;
(十)绿地广场类: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组团绿地、街头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等。
(十一)其他:大堂、会所、小区游泳池、小区泳池更衣室、物业服务用房等。
二、商品住宅配套的建筑区内不属于城镇道路的道路、不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个人所有的绿地,以及地上公共健身设施、架空层、大堂、小区游泳池及更衣室、物业服务用房和按照有关规定属于房屋产权分摊面积的建(构)筑物等服务设施属全体业主共有。
三、商品住宅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规划条件明确必须配套的下列服务设施,由开发企业实施建设后无偿移交相应的政府部门,权属归政府所有:
(一)教育类设施由教育部门承接;
(二)绿地广场类设施、道路用地、垃圾转运站、公厕由城管部门承接;
(三)社会福利设施由民政部门承接;
(四)医疗卫生类设施由卫生健康部门承接;
(五)居民运动馆、文化活动中心由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文物)部门承接;
(六)街道办事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承接;
(七)文化活动站、居住区级及小区级老年活动中心、肉菜市场、居住区级老年服务中心、小区级老年服务站、居住区级养老院、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托育机构(托儿所)、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社会公共停车场(库)、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承接。
(八)派出所由所在地公安部门承接;
(九)公交首末站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承接;
(十)开闭所由汕头供电局承接;
(十一)电信支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承接;
(十二)邮政所由市邮政管理部门承接。
须无偿移交归属政府所有的服务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商品住宅配套的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和无偿移交归属政府所有的其他服务设施,按照“谁投资建设,产权归谁所有”的原则,由开发企业实施建设的,其产权归属开发企业所有。
五、商品住宅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出具的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商品住宅项目应配套的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建筑规模等,需要独立占地的应同时明确用地面积、用地性质等内容,明确“须配套的服务设施权属管理问题按《汕头市商品住宅配套服务设施权属管理规定》执行”;规划条件应当在土地出让公告发布时一并公布,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土地出让公告和土地出让合同附则应约定“须配套的服务设施权属管理问题按《汕头市商品住宅配套服务设施权属管理规定》执行”。
六、在国有建设用地公开出让前组织土地市场价格评估时,属于无偿移交归属政府所有的服务设施,其用地不计入评估总地价,由土地竞得人投入的服务设施的建设成本对地价的影响应在评估时综合考虑。
七、商品住宅项目兼容服务设施用地(R22)的,按住宅用途实施评估;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居住小区级及小区级以下商业服务设施的,项目竣工后实际建筑面积的商业用途服务设施,按规定进行地价评估并补缴地价款。
此前已供地的商品住宅项目,按规划要求服务设施用地可以兼容商业用途,项目竣工后商业用途面积应按规定补缴地价款,但出让时已按土地价值最大原则评估、已在出让公告中披露和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属全体业主共有的服务设施,由全体业主共同管理,不得销售,只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记载,不予发证。
九、商品住宅配套的服务设施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其中属无偿移交归属政府所有的服务设施,自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发企业应按要求将其连同有关资料移交给承接单位,不得销售,并协助承接单位办理服务设施的确权登记发证。
十、属开发企业所有的服务设施,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备案回执已销售的,按规定给予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首次登记或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核发《不动产权证》。在申请转移登记时,开发企业应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协助监督服务设施按规划用途使用,并在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中载明服务设施的用途,约定购房人按规划用途使用服务设施的义务和违约责任,购房人应同时出具不改变用途的书面承诺。
此前已供地的商品住宅配套的服务设施,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销售备案手续并已销售的,则按照前款要求,在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同时出具符合要求的书面承诺,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符合要求的补充协议后,予以办理服务设施转移登记发证手续。涉及服务设施兼容商业用途的,应按本规定第七点要求由开发企业补缴地价款后办理服务设施转移登记发证手续。
十一、本规定适用于汕头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商品住宅项目配套服务设施的权属管理,“三旧”改造项目配套服务设施权属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有规定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满至2022年月日。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施行,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