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拟出台2020年公租房保障标准:市本级收入标准拟再提高200元
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2020年度汕头市本级公租房保障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
以2019年市本级收入准入标准为基数
拟将2020年收入标准再提高200元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标准。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金平区、龙湖区城镇户籍;家庭人数为1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700元(含本数,下同);家庭人数为2人或2人以上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400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据介绍,鉴于2019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均有较大提高,又鉴于目前我市2019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尚未公布,故参考我市2016年-2018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年均增长率(2016年25121元,2017年27175元,2018年29077元,年均增长约8%),以2019年市本级收入准入标准为基数,拟将2020年收入标准再提高200元。
即家庭人数为1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700元(提高幅度8%,2018年为2500元);家庭人数为2人或2人以上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400元(提高幅度9%,2018年为2200元)。此外,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条件仍按2018年的条件设定,即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一)曾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理的;
(三)正在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或住房租赁补贴的;
(四)申请人名下有汽车的(“达到报废标准”的除外);
(五)申请人名下登记有企业或拥有企业股份的;
(六)申请人名下有铺面、写字楼、厂房或车库、车位的。
据悉,我市市本级历年公告规定,有工商、汽车登记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汽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等类型的,其财产价值几乎可忽略不计。所以,此次《征求意见稿》对名下有工商、汽车登记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的表述调整为“申请人名下有汽车的(“达到报废标准”的除外)”“申请人名下登记有企业或拥有企业股份的”。
此外,鉴于历年来公租房保障的准入标准都在不断调整,因此,对已分配入住的家庭及已取得租赁补贴资格的家庭,在实现保障资格动态管理时,有必要采用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征求意见稿》要求,2019年及以前年度取得公租房实物配租或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对象,应当符合《征求意见稿》中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