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在汕头购买经适房满5年并取得产权证,缴纳价款后可上市交易
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政府投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下文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止。
《管理办法》所称市政府投资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称经适房)是指由市政府投资筹建和销售,产权人拥有有限产权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市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销售的经适房上市交易,适用《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提出,购买经适房满5年(从取得全额购房发票之日起计算)并取得经适房不动产权证的,产权人可以按上市交易或办理完全产权时基准房价的25%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纳相关价款后,进行上市交易或办理完全产权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土地性质为划拨的,产权人还应当按规定向市自然资源局补交地价款。已购经适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产权人应当在购买其他住房之日起30日内按第五条规定交纳相关价款后,进行上市交易或办理完全产权的不动产登记。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适房不得上市交易:
购买经适房不满5年的;
已被政府列入征收范围的;
未按第五条规定补交相关价款的;
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上市交易的其它情形。
《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回购:
已被政府列入征收范围的;
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
除原价回购外,产权人申报的出售价格高于基准房价下浮20%的;存在抵押、债务纠纷的;
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回购的其它情形。
《管理办法》还明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政府可按原价格回购:
产权人自愿退出经适房,交由政府回购的;
购买经适房不满5年,产权人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的;
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