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2020年2月至6月,汕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为有效防范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国外输入,切实保障广大市民和国外入境来汕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3月17日下午,汕头市公安局发布《关于防范应对新冠肺炎国外疫情输入的通告》。...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3月16日,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联合发布施行《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纾解企业困难,助力复工复产。
根据《实施意见》,2020年2月至6月,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减半征收,减半征收期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按现行费率的50%征收。
在我市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对象,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减征对象。减半征收范围仅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包括生育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半征收政策。
阶段性减征期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持不变。阶段性减征期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待遇水平和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划入比例保持不变。
对阶段性减征政策实施前已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企业单位,由各级税务、社保部门以退费或抵扣的方式,落实兑现减征优惠政策。
《实施意见》强调,医保、财政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密切监测减征政策对职工医保基金的影响,保障基金的运行安全。减征和因受疫情影响申请延缴医保费用期间,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参保人权益记录工作,保障参保人当期医保待遇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