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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哪些违建必须立刻拆?哪些可以暂缓拆?违建清查整治文件征求意见中

发布时间:2020-04-22 10:24潮汕资讯 104次浏览
4月15日,市自然资源局发布《汕头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意见(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

       4月15日,市自然资源局发布《汕头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意见(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全市违法建设清查整治工作。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未经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主要包括农村村民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及一般违法建设。

汕头哪些违建必须立刻拆?哪些可以暂缓拆?违建清查整治文件征求意见中

图源:张烈华影像

       其中,农村村民住宅是指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居住用房,包括村(居)民委员会集中建设的农村村民住宅。公共服务设施是指用于文化、教育、体育、卫生、行政办公及社区服务等非营利性用途的建(构)筑物。一般违法建设是指除农村村民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其他违法建设。

       存在以下情形的,必须予以拆除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突出重点,严格处置,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必须予以拆除:

       1.位于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湿地以及城市主次中心、城市出入口等城市景观敏感地区的;

       2.占用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建筑控制红线、供水、供电、供油、供气、通信、工业管道等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在已征土地上抢建、加建,严重影响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项目落实的;

       3.影响“三旧”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和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以及占用道路(含主次干道、内街小巷、人行道等)、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或小区业主共有场地;

       4.严重影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城市交通等公共利益的;

       5.影响消防、防汛、人民防空、防灾抢险、国防等设施的正常运作及应急通道通行的,对城市安全构成威胁的;

       6.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消除以及影响规划实施且无法改正等情形的;

       7.其他严重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等法律法规应当拆除的。

       这些情况做没收或者暂缓拆除

       此外,《征求意见稿》也明确,对符合《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拆除的,做没收或者暂缓拆除:

       1.拆除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法建筑与合法建筑整体施工并在建筑结构上具有整体性,拆除违法建筑将严重影响合法建筑结构安全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一般违法建设、农村村民住宅违法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的违法建设“分类处置”

       《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分类处置”原则。

       (一)对一般违法建设,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1.对属2016年7月7日前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厂房、先进制造业厂房、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工业厂房,给予暂缓拆除。

       本意见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先进制造业是指市政府印发的《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目录》中所列的先进制造业项目。

       2.对属1990年4月1日前有合法的国有建设用地手续但无合法报建手续的违法建设,给予暂缓拆除。

       3.对属2008年1月1日前有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但无合法报建手续的违法建设,给予暂缓拆除。

       4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但已取得合法报建手续的违法建设,给予暂缓拆除。

       5.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但是可以通过变更相关规划许可证、改建或者部分拆除达到与许可证要求一致的,变更、改建或拆除完成处置后,给予暂缓拆除。

       (二)对农村村民住宅违法建设,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1.2014年12月1日前已建成的农村村民住宅,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按照村民组织法规定的公开决策程序安排给本村村(居)民的,给予暂缓拆除。

       2.2014年12月1日前已动工建设但未完工的农村村民住宅,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按照村民组织法规定的公开决策程序安排给本村村(居)民的,6层(含6层)以下部分给予暂缓拆除,6层以上部分给予拆除。

       3.当事人为居住需要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规划及一户一宅要求、且对周边区域的规划建设和利害关系人不产生影响的农村住宅,给予暂缓拆除。

       4.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超过农村村民住宅批准用地面积的违法建设,属于因住宅结构原因不宜拆除的,给予暂缓拆除。

       5.属农村低保户、无房户、危房户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居住类违法建筑,或因自然灾害灭失在原址新建或者异地重建的房屋,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的,给予暂缓拆除。

       6.2016年7月7日前集体建设用地上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经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批准集中建设的农村村民住宅,不存在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给予暂缓拆除。

       (三)对公共服务设施的违法建设,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1.用于市政服务设施等公共服务和管理需要的建筑,给予没收,没收后完善手续,调拨给有关部门使用。

       2.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建设用地、留用地范围内建造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或者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给予暂缓拆除。

       3.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公共突发事件所需建设的建筑,给予暂缓拆除。

       4.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重大民生工程项目拆迁安置,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条件,但尚未完成审批手续的,给予暂缓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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