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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揭阳农村没房的困难户可以申请住房保障啦!

发布时间:2020-05-04 11:18潮汕资讯 147次浏览
近日,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发布了《揭阳市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无房户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方案》,我市将通过既有住房安...

       近日,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发布了《揭阳市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无房户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方案》,我市将通过既有住房安置和新建住房安置两种保障方式,解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无房户的住房安全保障问题;方案中明确了无房户新建住房补助资金标准:新建房屋的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不低于3.4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助;新建房屋的一般贫困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按不低于4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助。具体如下:

       揭阳市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无房户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文件要求,切实保障贫困户住房安全,根据《广东省住房城乡和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扶贫办关于做好无房户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建村函〔2019〕1123号)有关部署,现就做好我市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无房户(以下简称无房户)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准入对象和基本申请程序

       (一)准入对象。我市无房户住房安全保障准入对象为户主及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扶贫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家庭成员信息为准)。但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准入对象:一是已领取住房安全保障同类型补助的农户;二是镇(乡)政府或村集体已妥善安置(含入住镇、村集体公租房或幸福大院),或已有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农户;三是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或搬迁计划的农户;四是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农户。

       (二)基本申请程序。无房户住房安全保障的基本申请程序如下:

       1. 个人自愿申请。准入对象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 村级评议。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员进行民主评议,驻村干部也应到场参加,评议结果形成评议表,由村(支)委主要负责人、相关村干部和参会的村民代表签字,评议表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进行公示,并拍照存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 乡镇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加强对村级评议结果的审查,既要对通过村级评议的农户再次复核,又要选取一定比例的落选农户进行复核。乡镇审查要防止将易地扶贫搬迁户列为准入对象,防止一户家庭多人多次列为准入对象,防止将不符合政策的农户列为准入对象。乡镇审查应重点核实列为准入对象的村干部及直系亲属的信息,逐户进行入户调查,并相应开展群众走访。拟上报县级审定的农户名单,派出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然后召开镇级评议会进行初审评议,评议结果在镇(乡)政务公开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出具镇人民政府审查意见,并附申报人员相关资料上报县级牵头部门。

       4. 县级审核。无房户准入资格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或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由县级住建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县级评议会进行终审评议,联合审核准入对象信息,切实防止将条件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农户列为准入对象,终审评议结果按“三级公示”要求公示并以县政府(管委会)名义将准入名单分别报送市住建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备案。

       二、住房安全保障方式

       各地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实力、农户收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无房户住房安全保障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一) 既有房屋安置。各地对符合条件的无房户统筹安排公房、周转房等集体产权设施。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各地可将无房户纳入保障范围。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通过改造旧学校、旧厂房、办公楼、乡镇(街道)和村集中统建安居房、购买或长期租赁村民安全农房等方式,以低租或免租的形式满足无房户住房需要,解决无房户住房安全保障问题。既有房屋安置保障期限和退出方式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研究制定。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户,符合条件的,可向其长期居住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按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应当自住,不得转让、出租、闲置、出借、抵押。

       (二) 新建住房安置。有宅基地且有建房意愿的无房户,各地应参照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予以保障落实。新建住房面积适当,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具备卫生厕所、人畜分离等居住卫生条件。

       三、资金保障

       参照省、市有关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无房户新建住房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资金予以保障,具体标准:

       一是新建房屋的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不低于3.4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是新建房屋的建档立卡一般贫困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按不低于4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助。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需要,将省、市级有关涉农转移支付资金统筹用于对无房户住房安全保障的既有房屋安置住房建设和租用支出、新建住房补助,同时通过加大县级财政资金投入、鼓励帮扶单位帮扶、乡贤捐助、公益捐款等方式,积极拓宽资金来源;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的有宅基地且有建房意愿的无房户,乡(镇、街)以及对口帮扶城市、单位和驻村工作组要重点帮扶,用好精准扶贫各项政策,争取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用好国家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各种帮扶政策,形成合力兜底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无房户住房安全保障问题。

       四、档案管理

       无房户住房保障工作实行“一户一档”,参照《广东省农村危房改造纸质档案资料(范本)》要求制作农村无房户住房安全保障纸质档案,必须包括入户调查表、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各有关县(市、区)要组织开展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以及对档案数据信息的审核和抽验,提高档案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无房户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统筹安排,充分利用现有公共资源,确保按期完成无房户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妥善解决无房户住房安全保障问题。各地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本地区脱贫攻坚战的重要工作内容,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和其他部门工作职责,细化工作程序,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和工作经费。县级住建部门要会同同级扶贫、财政等部门编制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无房户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方案,负责组织镇(街)按要求做好无房户申报、认定工作,受同级政府委托负责无房户住房安全保障审批工作,开展实地核查和验收,对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加强住房建设的质量安全管理,开展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县级扶贫部门要及时将有新建房屋需求的建档立卡无房户的信息提供给同级住建部门,配合本级住建部门做好无房户认定和审核工作,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真实性,协调对口帮扶单位和驻村工作队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无房户的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争取、统筹市级以上涉农转移支付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组织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和发放工作,参照省有关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筹措资金用于无房户新建住房补助。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负责组织本地区无房户申报工作,对无房户贫困状况、住房困难情况进行入户核实,对住房保障实施情况进行实地复核和安全质量现场管理监督,对农户档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驻村工作队(驻乡镇工作组)、各村党支部、村委会要对无房户贫困状况、无房户住房安全保障申请资料及房屋新建、改造验收资料等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把好准入关,确保无房户信息精准。

       各地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建档立卡无房户排查摸底,统计好本地区建档立卡无房户存量,建立台账,形成“一户一策”,制定专门的实施方案,于2019年11月31日前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向市住建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报送辖区内建档立卡无房户存量及无房户住房安全保障实施方案。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情况“回头看”专项整治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结合实际找准切入点、着力点,按照动态管理要求及时将新增建档立卡无房户纳入保障计划,确保应保尽保。市住建局将会同市扶贫办、市财政局等部门加强对各地无房户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县(市、区)政府加大对各乡镇(街道办)和有关部门工作的监督指导,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每年1月20日前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向市住建局、市扶贫办书面报告本地区上年度无房户住房安全保障落实情况。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通知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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