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这些村民住宅6层以上部分逾期不改正的将被拆除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要求,近日,《金平区实施<汕头市建成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意见>细则(草案)》(下文简称《草案》)正在征询公众意见,公众征询意见期限为2019年8月18日。
《草案》提出,要按照“属地管理、守土有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街道办事处主任负责制,切实履行“块”的治理责任,全面统筹整合辖区工作资源,突出重点,攻坚克难,抓紧完成存量违法建设处理工作。全区建成区内2016年7月7日前未经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厂房、先进制造业厂房、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工业厂房、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公共服务设施和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集中建设的农村村民住宅,2014年12月1日前未经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等存量违法建设的处理适用《草案》处理意见。
这些存量违法建设
应依法拆除
《草案》提出,存量违法建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拆除,街道办事处予以配合:
1、没有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
2、占用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3、占用道路、广场、城市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和公共用地,压占地下管线的;
4、位于城市主次中心、历史文化保护区、城市出入口等城市景观敏感地区的;
5、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6、其他严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依法应当拆除的。
属于上述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存在拆除可能影响相邻建设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违法建设与合法建设整体施工并在建设结构上具有整体性,拆除违法建设将严重影响合法建设结构安全等原因不能拆除的,作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处理。
这些情况
应进行调查审查并罚款
《草案》提出,存量违法建设为2016年7月7日前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厂房、先进制造业厂房、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工业厂房、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公共服务设施,但不属于上述应当依法拆除情形的,按以下方式和程序处理:
1、违法建设调查。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工业园区办对违法建设发生的时间、违法建筑物的使用性质进行调查。
2、建设现状测量和鉴定。
建设单位委托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竣工规划测量和产权测量的技术标准对违法建设进行现状测量;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鉴定;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3、联合审查
由区存量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违法建设所属街道办事处或工业园区办,对违法建设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4、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存量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的审查意见和现状测量面积,对违法建设按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5、现状确认和产权登记。
建设单位凭存量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的审查意见、用地权属来源文件、现状测量报告、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处罚文书等资料向自然资源分局申请规划现状确认,符合城乡规划用地性质和建设时城乡规划技术要求的,按现状予以规划现状确认,核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单位凭存量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的审查意见、用地权属来源文件、现状测量报告、规划现状确认文件、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执法部门的处罚文书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不符合城乡规划用地性质和建设时城乡规划技术要求的,不予规划现状确认,可以保留使用,但不予产权登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监管范畴,督促当事人消除安全隐患,建立综合监控机制。
存量违法建设为农村村民住宅
这样处理
《草稿》提到,存量违法建设为2016年7月7日前集体建设用地上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的农村村民住宅,但不属于上述应当依法拆除情形的,按以下方式和程序处理:
1、违法建设调查。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会同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设发生的时间、违法建筑物的使用性质进行调查。
2、建设现状测量和鉴定。
建设单位委托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竣工规划测量和产权测量的技术标准对违法建设进行现状测量;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鉴定;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3、联合审查
由区存量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违法建设所属街道办事处或工业园区办,对违法建设进行联合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4、现状确认和产权登记。
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凭存量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的审查意见、用地权属来源文件、现状测量报告、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违法建设时间认定文件等资料向自然资源分局申请规划现状确认。符合城乡规划用地性质和建设时城乡规划技术要求的,按现状予以规划现状确认。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凭存量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的审查意见、用地权属来源文件、现状测量报告、规划现状确认文件、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不符合城乡规划用地性质和建设时城乡规划技术要求的,不予规划现状确认,可以保留使用,但不予产权登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监管范畴,督促当事人消除安全隐患,建立综合监控机制。
《草稿》提到,存量违法建设为2014年12月1日前农村村民自建住宅,但不属于上述应当依法拆除情形的,按以下方式和程序处理:
1、违法建设调查。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会同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设发生的时间、违法建筑物的使用性质进行调查。
2、建设现状测量和鉴定。
宅基地使用人委托有规划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竣工规划测量和产权测量的技术标准进行现场测量;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鉴定;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3、联合审查
由区存量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违法建设所属街道办事处或工业园区办,对违法建设进行联合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4、规划用途认定和产权登记。
2014年12月1日以前已建成的,宅基地使用人凭存量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的审查意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按照村民组织法规定的公开决策程序安排给本村村(居)民用于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并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安排使用的有关用地权属来源材料、现状测量报告、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违法建设时间认定文件等资料向自然资源分局申请规划用途认定。6层(含6层)以下部分凭存量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的审查意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按照村民组织法规定的公开决策程序安排给本村村(居)民用于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并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安排使用的有关用地权属来源材料、符合城乡规划用途证明文件、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二层以下含二层的不需提供安全鉴定书)等材料办理产权登记;6层以上部分保留使用,但不予产权登记,在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的附记中予以相应记载,街道办事处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监管范畴,督促当事人消除安全隐患,建立综合监控机制。
2014年12月1日以前已动工建设但没有完工的,宅基地使用人凭存量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的审查意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按照村民组织法规定的公开决策程序安排给本村村(居)民用于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并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安排使用的有关用地权属来源材料、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违法建设时间认定文件等资料,向自然资源分局申请规划用途认定。6层(含6层)以下部分可以申请补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建成后可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6层以上部分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