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汕一位外嫁女为继承遗产,起诉亲姐弟妹三人,最后对簿公堂
潮南人柯某信育有四名子女,分别是大女儿柯某琴、二女儿柯某云、三女儿柯某华和小儿子柯某健。有儿有女本是人间一件乐事,不过,这四姐弟却在父亲柯某信去世后,为了遗产继承问题对簿公堂。
据二女儿柯某云回忆,父亲生前在韶关上班,但1999年退休后,因为思乡,父亲和母亲朱某云一起回到老家,并在潮南陈店镇购买了一幢楼房安享晚年。
2001年9月,母亲去世后,父亲也一直独自居住在这幢楼房里,并靠退休金及楼房的租金生活。
柯某云说,母亲去世后,父亲的生活一直由保姆照料,弟弟柯某健没有尽到扶养义务。2019年1月,父亲柯某信去世,留下了陈店这幢楼房。弟弟柯某健以潮汕风俗为由,要独自继承,这令二姐非常不满,认为剥夺了其他姐妹的财产继承权。
于是,二姐柯某云到潮南区人民法院起诉大姐柯某琴、妹妹柯某华、弟弟柯某健,请求法院判令被继承人柯某信名下的这幢楼房,归原告和各被告共同所有,并依法予以分割。
潮南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继承纠纷案件。被告柯某华、柯某琴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庭上,弟弟柯某健表示,父亲在回老家居住的近20年时间里,二姐柯某云只在其母亲去世时来过一次。真正没有对父亲尽到扶养义务的,其实是二姐柯某云。对此,柯某云表示,是父亲告知其可以不用到陈店老家来看望的。因为老人家爱面子,觉得她没有买车,不能开车回家没面子,不如不回来。
柯某健还表示,父亲最后一次在深圳住院,二姐柯某云甚至以“山长水远”为由,拒绝从广州过去深圳看望父亲。
而对此,柯某云也有自己的解释。柯某云说,弟弟柯某健没跟她商量就带父亲去深圳住院治疗,加上弟弟是“三无”人员,没固定工作,没固定住所,于是她就以“山长水远”为由,没有再理睬弟弟了。柯某云还认为,父亲在ICU住院,她去了也没用,因为一天就有几个小时可以见一下。
法庭上,柯某健表示,诉争房产是由父母及自己共同出资购买,其出资10万元,购买房产的总价款是35万,他出资10万占35万的比例是28.57%。父亲柯某信生前签署了一份《情况说明》,也就是一份遗嘱,有声明其去世后,所有遗产归柯某健所有。
弟弟柯某健还表示,这份《情况说明》还载明,母亲遗产指定由其继承,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潮南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继承纠纷,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现行的《继承法》中对遗嘱生效的必备条件做了明确规定。
潮南区人民法院法官林荣基解释,按法律规定,遗嘱要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二)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三)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如果遗嘱人先后立了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但任何遗嘱都不能和已经公证过的遗嘱相抵触。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后,现行的《继承法》将被替代。《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那么,本案中,被继承人柯某信签名的《情况说明》,是否属于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或者代书遗嘱呢?法官表示,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是两种有效的遗嘱形式,其区别主要在于书写遗嘱的人不同。
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对自书遗嘱的概括性规定,具体地讲,订立遗嘱应注意:(1)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2)遗嘱人应亲笔签名。(3)遗嘱人必须注明年、月、日。(4)自书遗嘱允许遗嘱人涂改、增删、订正。如须涂改、增删、订正,应在改动处注明改动的字数、改动的时间并另行签名。如属实质性修改,应在遗嘱内容之后专段说明修改之处。遗嘱书写完毕之后,一般应由立遗嘱人自己保存,或交专门的遗嘱执行人保存,而一般不应交遗嘱继承人保存,以免对其真实性引起疑问。
而在本人不识字、或无能力书写、或不愿亲自书写的情况下,可以由他人代写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其订立的具体程序如下:(1)遗嘱人欲立遗嘱时,首先应邀请两名以上见证人到场,并请其中一人做代书人。(2)由立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作记录。(3)代书完毕,代书人必须向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宣读记录即遗嘱全文,或者传阅;并经遗嘱人审阅全文后,至遗嘱人完全同意和认可为止。之后,代书人应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和地点,并记明代书人姓名。(4)最后,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如遗嘱人不会写字,应以按手印代替,由代书人在其手印前写明遗嘱人的姓名。代书遗嘱必须具备两个以上见证人,年月日及代书人、遗嘱人、其他见证人的签名等要件,缺一不可。
潮南区法院经审理,对被告柯某健提交的《情况说明》,因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而没有法律效力,不作为遗嘱认定。
潮南区人民法院法官林荣基说:“本案中,被告柯某健提交的《情况说明》虽系被继承人柯某信亲笔签名及注明日期,但内容均为电脑打印,不符合《继承法》对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要求,不应认定为自书遗嘱。另外,《情况说明》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被继承人柯某信的子女,原告柯某云、被告柯某华、柯某琴和柯某健均有权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柯某信死亡时所享有的一切财产。那么,本案诉争房产又该如何分配呢?
林荣基说:“首先,应确认诉争房产多少份额属于柯某信、朱某英的遗产。诉争房产原为柯某信、朱某英夫妻与柯某健共同出资购买,系其三人共有,被告柯某健按其出资比例占有房产2/7份额,柯某信与朱某英共同占有房产5/7份额。”
因柯某信、朱某英均没有有效遗嘱,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分配。
林荣基说:“因柯某信之妻朱某英于2001年9月12日去世时没有对该房产进行遗产分配,故其遗产,也就是诉争房产5/14,按法定继承原则分配,即柯某信及其四个子女各分得1/14房产份额。柯某信共占有该房产3/7的份额,被告柯某健享有5/14的份额,原告柯某云和被告柯某华、柯某琴分别享有1/14的份额。柯某信于2019年1月21日去世后,其遗产为占有的 3/7房产份额,应按法定继承由其四个子女即本案原、被告四人均等继承,各可继承3/28份额。综上,原告柯某云和被告柯某华、柯某琴各占有涉案房产份额5/28,被告柯某健共占有涉案房产份额13/28。”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房地产估价公司对诉争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256500元。
潮南区人民法院法官林荣基表示,《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考虑到诉争房产如果进行实物分割,不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且被告柯某健占有大部分产权份额且实际管理该房屋,另根据当地对遗产继承的风俗习惯,该房产宜归被告柯某健所有,不宜实物分割,由被告柯某健根据继承份额折价补偿给原告。
被告柯某健主张原告未对父亲尽到扶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遗产,但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这一主张不予认定。潮南法院一审判决,被继承人柯某信名下的诉争房产,原告柯某云、被告柯某琴、柯某华占有的份额均为5/28,被告柯某健占有13/28。被告柯某健向原告支付房产份额折价款224375元。
柯某健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亲姐弟为了父亲的遗产对簿公堂,纵然于法来说依法有据,但经此一役亲情已荡然无存,实在令人唏嘘。法官也提醒,长辈在立遗嘱时,应当注意遗嘱的法律生效要求,清晰明了,避免晚辈间不必要的继承纠纷。官司现在已经告一段落,但是亲情已经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