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出台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小区车位不得出售“外人”
近日,我市印发《潮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并将于今年8月1日起实行。《办法》强调,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并...
近日,我市印发《潮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并将于今年8月1日起实行。《办法》强调,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并选举业主委员会。如果业主数少于一百户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物业服务企业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征求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按照法律和相关管理条约要求决定。
《办法》还明确指出,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配套车位、车库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在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还有多余规划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