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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发文规范中小学收费:公办学校按学期收费,不得变相强制家长捐资赞助

发布时间:2020-08-19 13:04潮汕资讯 194次浏览
近日,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教育局、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规定的中小学...

       近日,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教育局、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

汕头发文规范中小学收费:公办学校按学期收费,不得变相强制家长捐资赞助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规定的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

       各级中小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违规乱收费。

       各级中小学校必须认真落实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所有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通过网络、公示栏、公示墙、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将教育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退)费办法、奖助(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向学生及家长和社会公开,同时在招生简章注明,并随录取通知书寄送。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或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以及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

       针对市民关注的“学费收费”问题,《通知》明确提出,各级中小学校学费的收取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公办学校应按学期收费,民办学校可以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但不得跨学年收费。学校不得以录取学生为由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家长捐资、赞助,将捐资、赞助与招生入学挂钩,也不得自立名目将赞助费作为收费项目。

       各级中小学校办理退费手续应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财函〔2020〕4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的规定执行,主动做好相关教育收费政策的解释工作。

       针对“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问题,《通知》明确,各级中小学校要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收费政策,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坚持非盈利和学生自愿原则。服务性收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及家长,据实结算;学校要定期向学生及家长公布收费收支清单,接受家长监督。代收费可采取集中预收和期末结算的方式,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按学生实际需要据实确定代收费项目;每学期末,学校应向学生及家长公布代收费收支清单。

       此外,《通知》也明确了一系列严禁学校收取的费用。各地要严格遵守教育收费纪律,严格落实国家对各级各类学校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和违反规定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向学生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在军训期间(含学工学农)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不得强制学生订购《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各种教辅书、学具、报刊杂志,不得收取讲义费、试卷费、押金和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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