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拟建市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机制,轮候时间3年
为进一步完善揭阳市区住房保障制度,构建公平、公正、有序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揭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揭府〔2016〕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我局制订了《关于加强揭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请在反馈意见时简单说明理由、依据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9日。
传 真:0663-8291118
邮 箱:jyjszbk@126.com。
联系地址:揭阳市榕城区临江北路东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附件:《关于加强揭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10日
关于加强揭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揭阳市区住房保障制度,构建公平、公正、有序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揭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揭府〔2016〕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现就建立健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轮候机制和特殊困难群体租金减免机制,加强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
(一)适应范围包含:榕城区、空港经济区;适应对象包含:租住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具体实施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属下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事业单位为具体实施机构),发改、自然资源、规划、民政、财政、监察、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行、银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联合审查工作。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配合做好审查相关工作。
(三)公共租赁住房应当自住,不得转让、出租、闲置、出借、抵押。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应当及时向保障房管理所报告并退出。
(四)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建局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3.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公共租赁住房的;
4.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毁损的;
6.擅自装修所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7.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五)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向市建局提出申请。
市住建局收到承租人续租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续租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承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出所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1.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
2.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3.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承租人有第(四)之5、6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必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回的,市住建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住建局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收取惩罚性租金。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腾退公租房,确有困难暂时不能腾退的,经市住建局同意,可以继续租住3个月;3个月期满仍不能腾退的,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照原租赁合同确定的标准的150%计收租金,最高不超过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腾退的,由市住建局责令腾退,并按照原租赁合同确定的标准的200%计收租金;拒不执行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缴清解除合同当月及以前欠缴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等有关欠费;保障房管理所派员上门查收房屋,无损坏则准许交房终止租赁关系,如有损坏的则应修复或作价赔偿后再准许交房终止租赁关系;承租人如拒不缴清有关欠费或对损坏房屋进行修复或作价赔偿的,市住建局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市住建局每年年底向各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查询属于城镇低保、特困人员等保障对象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核实其在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如不再符合城镇低保、特困人员条件的,从次年首月起改为按公租户租金标准计收租金;如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则按公共租赁住房退出办法处理。
二、建立市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机制
(一)适应范围包含:榕城区、空港经济区;
(二)轮候方式:1、市区公共租赁住房进行新一轮的分配时,对经审查符合相应条件的对象名单进行全面摇号,将在新一轮分配时未能得到分配的符合相应条件的对象列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轮候对象按摇号顺序确定为轮候排序。2、市区公共租赁住房进行新一轮的分配之后,城镇低保、特困人员符合相应条件而未报名参加市区公共租赁住房进行新一轮的分配的,可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属下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事业单位)报名要求参加轮候,经审查符合相应条件的列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轮候排序在第1项之后按报名顺序排序。
(三)轮候时间:3年。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具体实施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属下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事业单位为具体实施机构),发改、自然资源、规划、民政、财政、监察、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行、银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联合审查工作。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配合做好审查相关工作。
(五)在轮候期间,家庭成员及其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当主动向市住建局申报。申请人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住建局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轮候超过一定期限的,市住建局组织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重新审核,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经审核,申请人仍然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原轮候次序不变。
(六)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在提供选择的保障房范围内,按照轮候规则选定保障房;放弃选择的,则重新轮候,由排在其后的申请人依次递补。
(七)申请人选定具体的住房或者选择租赁补贴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保障房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申请人拒签、逾期未签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的,视为放弃住房保障的权利。
三、建立贫困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公共租赁住房租户租金减免机制
(一)适应范围包含:榕城区、空港经济区;
(二)适应对象包含:租住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贫困户等特殊困难群体。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具体实施单位。
(四)申请与审批:贫困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公共租赁住房租户缴交租金确有困难时,可向管理该公共租赁住房的房产管理所书面申请减免租金,由房产管理所进行审核。房产管理所审核同意的提请市房和城乡建设局审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召开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审定,经局领导班子审定,可以减免租金。一般情况下,市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审定贫困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公共租赁住房租户租金的领导班子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揭东区、普宁市、揭西县、惠来县人民政府要参照市的做法,建立健全公租房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公租房管理,充分发挥公租房的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