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关于揭阳农村房地一体确权,你要知道的都在这
01 什么是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
答: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是指农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实行统一权籍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证书。以前宅基地使用权发的是《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房屋发的是《房屋所有权证》,现在登记后发的是土地权利和房屋权利为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
02 为什么要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
答: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制度改革、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等工作的基础。通过农村不动产登记,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和保护,将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产权保障,为农业农村发展奠定基础,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不动产统一登记能够更好地落实物权法规定,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减轻群众的负担和重复劳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
03 此次“总登记”模式下的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有没有时间限制?
答: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时点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以本地农村房地一体测量调查完成时间为登记时点。该时点前已使用宅基地且房屋已实际建成的,纳入“总登记”范畴予以登记发证。该时点后新增宅基地及房屋不纳入“总登记”范畴,由各登记机构按日常程序受理,依法据实办理。
04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调查的原则和内容是什么?
答:本次调查依据《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指南》等要求,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重点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位置、界址(四至)等调查,同步开展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与测量工作,确保农户对宅基地和农房的所有权益。
05 此次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范围有哪些?
答: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实行区域权覆盖,集体土地范围内完成确权调查,符合发证政策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按照“应登尽登、应发尽发”原则全面登记发证。
06 不能登记发证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乱占耕地建房的;
(二)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的;
(三)“小产权房”;
(四)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建房的;
(五)其他不能登记发证的情形。
07 申请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登记的村民要积极配合调查小组的工作,并按要求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权利人身份证明,如:权利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由权利人或受托人提供);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用地建房批准书或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自然资源局提供)。
08 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关于明确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有关政策的通知》(赣确权登办发〔2020〕3号):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对登记申请人的身份、房屋建成年份及分户认定等情形以组、村(居)、乡镇(街道)三级确认或组、村居二级确认的方式进行,确认后形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认申请审批表》作为权属资料使用。
三级确认具体流程为:村(居)申报→村民小组认可→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组织国土所或建管所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
二级确认具体流程为:村(居)申报→村民小组认可→村(居)委会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
09 没有规划条件的农房如何办理确权登记?
答:在“总登记”模式下,对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宅基地的农房,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对《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农房,各地结合本地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覆盖管理的现实,经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可不将规划资料纳入登记资料清单中。
10 调查时房屋或土地存在纠纷应该怎么办?
答: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和谐稳定”的原则,镇(街道)、村(居)委会成立工作机构,妥善处理土地、房屋历史遗留问题。首先,当事人应相互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由镇(街道)、村(居)委会进行调处,若仍调处不成,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1 调查时权利人如何确定?
答:调查以“户”为单位,房屋产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原则上以过去核发的房产证(土地证)记载的产权人(使用权人)或户口簿上的户主为准。家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2 办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是否收费?
答:在“总登记”模式下办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落实,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群众负担。
13 什么叫“一户一宅”?
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市、县政府规定的标准。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
14 “一户多宅”如何处理?
答:(一)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并达到当地规定面积标准,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住宅的,只确权登记一处宅基地使用权。
(二)农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合法取得房屋及宅基地的,形成“一户多宅”的,应予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三)年满18周岁并已达到分家单独居住生活条件的,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一户确权登记。
(四)符合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集体成员,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成员,购买本农村集体成员的宅基地及房屋的,应当予以确权登记。
15 如何确定登记面积?
答:(一)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二)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三)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16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能否确权登记?
答:(一)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非农村集体成员(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应予确权登记,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成员”。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城镇居民在农村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及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二)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增减挂”项目、政府拆迁安置等集中迁建,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异地建房占用宅基地且无土地权属争议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
(三)非农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合法取得房屋及宅基地的,应当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四)农村集体成员进城落户,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确权登记。
17 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如何维护?
答:农村女性或男性一方,因婚姻离开原农村集体,在新家庭所在农村集体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放弃原农村集体宅基地的,应依法确权登记。离婚、丧偶后继续在本村生产生活的,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宅基地权益,对其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确权登记;返回原籍生产生活且放弃原配偶所在地宅基地的,对其在原籍重新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确权登记。
18 古宅、古民居、祖宅如何确权登记?
答:对属于登记发证的古宅、古民居、祖宅等,能区分房屋所有权的,给予各所有权人分别登记;不能区分房屋所有权的,以共同共有的方式登记。
19 农户不在家如何申请确权登记?
答:可运用委托指界、委托代理人代办、“先承诺、或补签”,以及网络视频确认等形式办理。对指界签字难以做到面签的,允许农户委托熟悉宅基地范围的亲戚、邻居代为指界签字、提供材料,也可以通过微信视频问询、视频委托等远程视频方式委托指界。农户持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放胸前正面照片截图资料可视同有效资料予以存档。
20 对已拆除地上附着物的宅基地是否可以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如果符合拆后原地重建条件的,根据《赣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村民建房取得房屋竣工验收手续后,可以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必须依法依规取得建房手续,等房屋竣工后再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
以上政策仅适用于开展总登记模式下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