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林明光黑恶团伙案一审宣判,主犯排名以及名单
备受关注的林明光黑恶团伙案昨天上午在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明光因犯故意伤害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和赌博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被告人杨良军因犯故意伤害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林明辉因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窝藏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十五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1995年年底开始,被告人林明光在汕头市区纠集以湖北籍及东北籍为主的刑满释放、劳教解除人员及无业人员为其充当打手。至2002年初,先后纠集了被告人刘杰、杨良军、朱明福、杨跃兵、吴征兵、朱洪波、徐维华、吴德、何义智、徐福祥、吴永军、赵国君等人及其兄被告人林明辉、其母舅被告人张忠岩,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林明光为首,以被告人杨良军、林明辉等人为骨干成员,上述其他被告人及一些同案人为组织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被告人林明光的组织、领导、策划及指挥下,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被告人林明光为“法定代表人”登记注册的“汕头市金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做生意为幌子,通过金融凭证诈骗犯罪、赌博犯罪及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被告人林明光经营的“汕头市万谷西餐厅”为主要活动据点,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及管制刀具,多次实施了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汕头市造成重大影响。
期间,被告人林明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作案共17宗。其中金融凭证诈骗4宗,骗取财物总值共计人民币3117.836万元,分得赃款人民币1146.79万元,破案后除退赃人民币81.3万元外,其余赃款均被其使用花光;故意伤害2宗,致被害人1人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1人轻微伤。非法拘禁2宗,寻衅滋事4宗,故意毁坏财物2宗,毁坏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8645元;非法持有军用枪支2支,其它枪支4支,各种子弹548发,其中军用枪支子弹76发;赌博2宗。
法院经审理还依法判决林明光等9名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等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多元,9名被告人要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