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公布停车收费新规:实行差别收费
近日,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联合制定了《汕头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止。
《细则》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可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项目分类:
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以及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
推行停放服务差别收费:
不同区域停车设施,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道路路网分布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
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实行低收费政策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
计费方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车型或实际占用停车泊位数的差别,采用不同时段、不同计费方式计费,同一停车设施对同一车辆类型只能采取一种计费方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摩托车、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四类车型区别计费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按次、分钟、小时、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的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以天、月、年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车辆在同一时段内多次进出停放的按一次收费免费情况:
①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延长免费时限;
② 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③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