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商品房销售条例有变动!业主或可加购库存车位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于2015年6月29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近日,《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修改内容如下:
关于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
第九条内容修改:
房企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在“物业”和“土地使用权”方面需要的条件变动:
一是必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二是商品房项目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未设定抵押权,没有例外情况。第十一条修改: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核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在政务网站和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上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第十七条内容新增:
商品房项目配套的具有独立产权车位、车库交付使用1年后仍有未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内将拟出售车位车库的数量、价格、买受人条件、再次发售时间及购买期限等公示三十日后,组织再次对本小区业主公开发售;对再次发售期限内仍未出售的车位,有需求的本小区业主,在公示期届满一年内,每户可增加购买一个车位、车库。
关于销售行为
第二十三条内容修改:
购房人购买商品房时,应当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回执,或者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政务网站,校核所购商品房是否已经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购房人不得购买未经预售许可也未经现售备案的商品房。
第二十五条内容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后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或现售备案后办理抵押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销售,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对拟抵押范围予以销售限制后,才可申请有关抵押登记。项目办理抵押登记后申请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抵押部分不得进行商品房销售。
关于预售款监督
第五十条内容修改:
商品房项目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回执后,或预售期间商品房已全部出售并完成竣工验收,无需办理现售备案的,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解除对预售款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