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
揭东府通〔2020〕1 号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为全面整治违法建设,进一步规范镇街建设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区政府决定对全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加强对全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全面整治。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落实违法建设全面整治的责任主体。新增违法建设,即2019年12月31日后开工建设的违法建筑物和在原有建筑物上继续建设的违法建筑物,必须于3日内自行拆除,未自行拆除的,一律依法拆除。
二、对顶风违纪、继续抢建的,属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依法立即采取停水、停电、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依法拆除等合法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三、自来水、电力、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电梯等生产经营企业及用户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临时性或者永久性服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和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个人)严禁向违法建设提供服务,违者依法从重处罚。
四、党员、公职人员、国有企业人员、公办事业单位人员、村(居)委会人员要带头维护城市规划秩序,凡支持、参与违法建设的,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
五、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购买、转让“小产权房”;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违法建设,不买卖、不租赁违法建(构)筑物,否则其权益不受法律保护。情况严重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整治过程中,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发生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特此通告。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