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汕吴某腾,消遣后不满技师服务,竟实施报复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因其社会危害性很大,因此我国刑法对该罪规定的起点刑为3年,最重可判处死刑,无业男青年吴某腾无事生非,竟以放火作为报复及宣泄情绪的方式,结果“玩火自焚”,近日被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以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
年近三旬的吴某腾,2016年因犯抢劫罪被潮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满释放后,他仍不务正业,成天游手好闲
今年3月25日,他驾驶电动摩托车途经潮南区峡山街道某公寓时,想起以前曾在该公寓一家沐足店消费时技师服务态度不好,顿时萌发放火报复之念。他随后窜到该公寓8楼某房间,用打火机点燃房中窗帘后逃离现场,幸得公寓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将火扑灭,才未酿成大祸,后经有关部门勘查及鉴定,该房中窗帘、睡床、床垫等物品被不同程度烧毁,损失总价值1830元。
今年4月11日,吴某腾驾驶电动摩托车途经潮南区峡山街道下东浦村疫情防控点时,因心情不好、情绪低落而萌发放火发泄念头,遂停车走进防控点的遮阳棚中,用打火机将挂着的一个黑色塑料袋点燃,后驾车逃离现场,周围群众发现后将火扑灭,经勘查鉴定,现场铁架遮阳棚、宣传标语横幅、塑料靠背椅等物品被不同程度烧毁,损失总价值460元
案发当天下午,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吴某腾到案接受调查,并扣押其作案工具电动摩托车,归案后,吴某腾如实交代了放火事实,峡山街道下东浦村委会也对吴某腾的行为表示谅解
今年7月,潮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潮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某腾放火一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腾放火焚烧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
吴某腾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作案后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第二宗放火犯罪已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情节,潮南区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