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汕一男子欠债200多万不还,“唯一住房”被拍卖!
因欠债被法院强制执行,可房子是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的“唯一住房”,可以逃避执行吗?
日前,随着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的最后一次竞价,被执行人陈某名下唯一的住房以223万元被成功拍卖。这是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采用“当事人议价”方式,确定涉案“唯一住房”的参考价,并圆满完成拍卖、移交等程序的一宗案件。
1、案情:经营生意失败,夫妻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陈某夫妻二人在经营生意过程中,与黄某借款发生纠纷。经仲裁裁决:陈某夫妇偿还黄某两次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包括本金1552500元及利息、本金740766.4元及利息等。2019年1月28日,因陈某夫妇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黄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执行过程:首用“当事人议价”,为执行人留取房租费用
经查,陈某名下有一套面积为216平方米的房屋,为其一家8人的唯一住房,且其妻子有孕待产。经综合考虑,执行法官决定优先引导当事人采取议价等方式处置财产,避免直接采取房屋评估、拍卖、强制清退等方式,把化解矛盾的工作做在前面,有效提高执行效率。
为确保案件顺利执行,执行法官充分做好双方当事人工作,多次组织双方商议房屋处置价格,明确告知被执行人要积极履行房产处置、搬离、交付房屋钥匙等义务,并与申请执行人协商预留被执行人一家的租房费用等。最终,双方当事人通过议价确定房产处置参考价为210万元。8月21日,涉案房产进入拍卖程序,共3名竞买人参与拍卖。通过竞价14次,最终房屋以223万元最高价被拍卖成功,随后案款顺利到账。30日,竞买人与被执行人陈某到法院申请双方自行交接房屋,并表示已完成房产的交付。
至此,涉案“唯一住房”的拍卖、移交等程序圆满完成。
3、法官说法:“唯一住房”不是拒执挡箭牌
执行法官介绍,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人们往往存在“唯一住房不得强制执行”的错误理解。其实,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的一套房产确实符合法定可执行条件的,在合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后可予以执行。
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法院一般通过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财产价值,以便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处置变现,但选择评估机构与评估单位勘查现场等耗费时间长,且需要支付评估费用,无疑加重当事人的负担。2018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本次处置被执行人“唯一住房”,采用当事人议价方式确定起拍价,打破了传统单一的“委托评估”方式,一方面具有定价快、高效率、零费用等优点,提高财产处置变现效率,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被执行人参与确定起拍价,充分考虑其合理诉求,排除评估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程序瑕疵,也为被执行人提供了更多保障。当事人议价机制的合理运用,增加了当事人对案件执行的认同感,实现多方共赢。